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7
  • Tax100会员 33316
查看: 667|回复: 0

秒懂税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1-11-24 0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昌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TUzMTk2MQ==&mid=2247519388&idx=4&sn=7825f668d24b6768dc07ce907d92bdc4&chksm=97db134aa0ac9a5c838085a755ef42988826d8726299ae1ca4e7b13a6b29e70c7f731e6f979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3
二维码: -





办好惠民实事
解决群众问题
根据网友留言和
12366热线咨询情况
我们对纳税人关注的疑难涉税问题
进行了梳理解答
让您秒懂税务
来,一起看看吧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往期精彩回顾






兴山税务为纳税人解难题 江苏企业千里送锦旗

楚税聚力 非常满意丨税务体验师有话要说

关注“中国税务”抖音号,了解权威准确税务信息
430_163768384231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