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02
  • Tax100会员 32606
查看: 84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5 11: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9/t28428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29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9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0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