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皖地税〔2001〕118号
【注: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皖地税〔2007〕66号),本文涉及“调整应税所得率”内容自2007年5月31日起部分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在执行中反映,该《暂行办法》确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偏高,行业划分过粗。经调查测算,现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注: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本文涉及“调整应税所得率”内容自2007.5.31日起停止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5-20交通运输业5-20商业5-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15-40修理、修配业7-25建筑安装业5-20房地产开发业10-20农、林、牧、渔业5-20中介服务10-30社会办学5-30医疗卫生业5-30其他行业7-30应税所得率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市)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原则上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平均水平,以督促企业建帐建制,正确核算盈亏。
本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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