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预征率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59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预征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预征率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铜陵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预征率调整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不同类型房产对全市土地增值税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为:普通住房2%;商业用房、非普通住房3%;别墅、度假村和高级公寓4%;保障性住房0%。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得低于5%。
二、鉴于土地增值税调整后,相应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款额,将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原先的3%同时调整为2%。
三、对房地产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项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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