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2012〕3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现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09〕66号)在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限价房和危改房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财政性资金应按《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企业取得委托代建款的处理企业取得委托代建款必需符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委托代建款不作为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不计算计税毛利额。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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