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餐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蚌地税函〔2014〕60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餐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安装业、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本地纳税人、餐饮业务纳税人,根据其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凡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由本企业核算,工程结算利润归本企业所有;餐饮企业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支出,账证健全,且所有支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实行据实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建筑安装、餐饮企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建筑安装企业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餐饮企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安装、餐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季)计算出开发项目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县级行政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建筑安装、餐饮企业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并将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名单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要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确保政策有效执行;落实信息管税各项要求,加强行业的税源管理及税款征收。市局职能科室密切跟踪政策及征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日常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原规定的建筑安装、餐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