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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国税发〔2014〕4号 |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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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宿国税发〔2014〕4号
文件名: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开发产品位于埇桥区埇桥街道、沱河街道、道东街道、东关街道、三里湾街道、南关街道、西关街道、北关街道、汴河街道、三八街道、城东街道、金海街道等12个办事处,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循环经济示范区辖区范围内的,其计税毛利率为15%;为于埇桥区其他区域和各县的,其计税毛利率为1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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