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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9]29号 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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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410/t2846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1999]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9]29号 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29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旧版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初次登记时间延长至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四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具备以上换开条件的车主,必须携带原购买机动车的发票、初次登记证明,到原出售机动车的企业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原出售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在收到原发票后,即开具和原发票相同金额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红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当期冲帐凭证,原发票联贴在所开具的红字发票联后,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同时,在开具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一号码,开具和红字发票相同金额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客户
六、机动车持有者,可持新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登记。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安部交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号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年轻力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资助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工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行拒绝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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