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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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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1/1/23/art_8411_130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政发[2001]2号
文件名: 浙政发[200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01]2号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2号
【发文日期】 2001-01-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内容略)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l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 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示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内容略)
  四、收入分配政策
  (十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 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吸引和培养政策
  (内容略)
  六、软件园建设
  (内容略)
  七、认定与管理
  (二十八)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浙江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地级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正式公布,报上一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批准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以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或未经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三十二)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软件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认定职能。
  (三十三)软件行业协会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也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三十四)加强软件行业统计工作,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省有关部门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三十五)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六)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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