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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案例: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间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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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2: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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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案例: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企业间划转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88009&idx=1&sn=d3b080c20155baedc672d6314ec134d1&chksm=ec4adba4db3d52b21e8f20c6fce73581adc45ea0138f57e9e2dd1165529582c7d1f01b9095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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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划转不仅可以发生在同一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而且也可以发生在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一些朋友不明白后者是怎么样的股权架构,我们的《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中有如下描述:



在近期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新华,603230.SH)发布的首发上市资料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案例:发行人内蒙新华将其持有的4家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兄弟公司新骏管理。划转前后股权架构如下:


发行人在划转股权的同时,将 22 项相关马图像商标无偿划转至蒙新马业。发行人做出商标无偿划转决定时,蒙新马业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就划转中的税费问题,发行资料描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划出方发行人及划入方新骏管理公司属于受相同两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新骏管理公司、蒙新马业已按照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缴纳了印花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根据税收规定免征相关所得税,发行人、新骏管理公司、蒙新马业已缴纳了印花税,且无须缴纳其他税费。发行人、新骏管理公司、蒙新马业均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守法证明,不存在欠税的情况,不存在税务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行为因未取得对价而具有形式上的不公允性,短期来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其他业务收入的规模。但从长远来看,剥离辅业资产以后,发行人可以专注、集中于主业经营,更有效地提升主业活力和实现国资保值增值。
本次无偿划转,以发行人经审计的价值,作为划转依据;本次划转行为本质上属于同一集团内部国有资产的调整行为,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次划转行为经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划转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允性原则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划转行为合法合规。交易相关方已缴纳相关税费,不存在税务风险。
陇上税语认为,本次股权划转属于标准的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但对于22项商标的无偿划转,会存在增值税风险。
前两天有网友问,下图这个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实,只要弄清楚谁是划出方,谁是划入方,谁是被划转标的股权,就不难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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