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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视频】什么是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发票怎么开具?一起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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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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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1 0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视频】什么是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发票怎么开具?一起来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57630&idx=6&sn=3e1f3adf5f9974e454ef9e6e043b4530&chksm=872c7fc1b05bf6d752bfc9edf595ce474b7adf40984c5507d4f0b0057c80654b809bb6cf5e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0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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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担任主讲的最新一期税务讲堂围绕《办法》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668_1637424631277.mp4

什么是机动车发票?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812_1637424632976.mp4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例:A汽车销售公司是国内机动车经销企业,销售从上游的机动车制造企业B购进的机动车应开具机动车发票;而其将已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一辆试驾车对外销售,由于该车属于二手车,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有哪些?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311_1637424633739.mp4
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2.生产企业需要关联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214_1637424635707.mp4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668_1637424637414.mp4
根据《办法》,我们需要按照下面三种方式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http://file.tax100.com/o/202111/21/549_1637424641431.mp4
销售方在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
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
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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