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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12366热点问答(第三十六期)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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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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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04: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西藏12366热点问答(第三十六期)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84657&idx=1&sn=40aea2607d2d1ac61d46869e8836cf63&chksm=bd5483158a230a03229bee8f5675e718a92985927a47c523194e1192c5b33d2c4f3322c894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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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务
跨区域涉税事项问题,有哪些是您还不了解的呢?
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西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近期咨询量较多的几点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问1
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三大步骤: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同时预缴税款。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问2
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后,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问3
在同一个(地、市)内不同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进行申报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问4
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问5
纳税人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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