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256
Tax100会员
3260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税收刊物
›
打折还是返券?商家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有差异!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58
|
回复:
0
[中国税务报]
打折还是返券?商家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有差异!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42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42
发消息
2021-11-20 03: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打折还是返券?商家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有差异!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644393&idx=1&sn=58f91b49a66d58baaecd2671d44cb4ce&chksm=bd08d2df8a7f5bc9b38ed9dd94ac9e7cc7ba0292dc5a61c2a32548861495fc07a999ae86e2c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许建国
今年“双十一”,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延续了往年的好势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购物打折、“满额即减”“满额返券”等多种促销方式已经成为常态。商家需要注意,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的要点也有所差异,商家应根据不同的促销方式,准确地进行财税处理。
“满额即减”:开票方式很重要
折扣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时,为促进和扩大销售额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折扣销售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打折”,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原价基础上,打个折扣,按折扣后的价格成交;二是“满额即减”,也就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金额的折扣,比如“满100元减10元”“满200元减20元”等,其实质也是折扣销售。
采取“直接打折”和“满额即减”方式促销的,财务处理基本一致,即按照折扣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商家根据折扣后实际取得的收入,确认销售(营业)收入。
不过,如果开票结算的方式不同,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会有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也就是说,商家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税务处理上与会计处理一致,可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商家须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满额返券”:税会差异须关注
“满额返券”,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数额代金券返还的促销方式。返还的代金券,对顾客来说,可在店铺内替代现金使用,灵活性较大;对商家来讲,也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但是,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商家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须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待消费者下次购物,并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价款时,再比照“折扣销售”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须重点关注“满额返券”的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A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施行查账征收。2021年11月1日~11月20日,A商场开展“消费满100元返还10元代金券”的促销活动,多买多送。该代金券可供消费者下次购物,抵作现金使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已知A商场当月共实现营业收入1130万元(含税,下同),实际送出代金券113万元,预期客户将使用全部代金券进行消费。该商场全部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假设顾客在2021年1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79万元,2022年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34万元。那么,A商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本案例中,A商场向顾客发放代金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间进行分摊,将代金券对应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2021年11月的销售收入,A商场应分摊的商品销售为[1130÷(1130+113)×1130]÷(1+13%)=909.09(万元),分摊的代金券销售为[1130÷(1130+113)×113]÷(1+13%)=90.91(万元)。
已知2021年11月,顾客使用代金券抵扣了79万元,因此,A商场应以已使用抵扣代金券与预期将抵扣代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79÷113×90.91=63.56(万元)。2022年1月,顾客又使用代金券抵扣了34万元,A商场应当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34÷113×90.91=27.35(万元)。
增值税的处理方面,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并参照“折扣销售”的政策规定,判定是按照折扣销售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假如顾客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符合“折扣销售”规定,且商场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那么,代金券不含税金额可以扣减商场当月的销售额。也就是说,该商场在2021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130÷(1+13%)-79÷(1+13%)=930.09(万元)。如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则应按1130÷(1+13%)=1000(万元),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1月19日B3版。
原标题:打折还是返券 商家促销财税处理有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189
零关税来了?看税收如何助力RCEP
500多万豪车只卖35万!背后原因是什么?
你的“分享、点赞、在看”我都喜欢!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陕西
贵州
湖北
吉林
青海
上海
河北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