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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随身听】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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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03: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12366随身听】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14354&idx=2&sn=57ff172c23d148c137c3760806c0d9b8&chksm=83241079b453996f4839dcb6ddb0840d1f38ae18ec2ff219dde745281b9d6dfeace60f3de0c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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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在线收听栏目
12366随身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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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播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近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本期主播带着大家一起划重点!

享受主体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确定方式

01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02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03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延缓缴纳的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延缓缴纳税款所属期
  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

延缓缴纳的额度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延缓缴纳的期限
  3个月。
  具体缓缴缴款期限为:
  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缓缴缴款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
  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缓缴缴款期限为2022年3月15日。
  税款所属期为12月或四季度的,缓缴缴款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
  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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