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税政一[2006]141号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税政一[2006]141号
全文有效
2006.07.31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凡是经过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程序审核批准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其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区局不再另行审批。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各税源管理所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加深对政策的理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确保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有效。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对目前正在享受残疾人工薪个人所得税减免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的纳税人积极做好沟通与告知。
五、对享受残疾人工薪个人所得税减免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的纳税人,各税务所及时设立减免税台帐,按要求认真做好台帐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