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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0]35号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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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3/t28434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0]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0]35号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35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 (此条失效)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且停业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的,均属于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停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请假手续。
二、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自决定停业之日起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如实填写《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和《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和《空白发票上缴(保存)清单》各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或实地审核,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停业前的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上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末使用完的剩余空白发票。
纳税人剩余的空白发票不便收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空白发票就地予以封存。
三、办理税务复业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未发生纳税事项或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由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及其剩余的空白发票,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如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事项却未申报纳税,或发生重大税收违纪行为的,则应实施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随后再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范围。
四、其它事项

(一)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实施管理。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并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各税务分局应设立“税务停业、复业户啥帐,按月进行汇总、统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2.《空白发票上缴(封存)清单》
3.《税务复业登记申请表》
(编者注:附件1—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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