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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地税政〔2004〕152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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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丽地税政〔2004〕152号
文件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为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暂按预收金额1%预征土地增值税
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地税税务分局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二、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征管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预征率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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