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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地税政〔2006〕206号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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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温地税政〔2006〕206号
文件名: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与范围:1、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纳税人应该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2、对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纳税人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标准从2006年3月2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以下统称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普通住宅”。

三、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做如下调整:1、纳税人建造转让普通住宅,预征率为0.5%;2、纳税人建造转让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写字楼,预征率为1%;3、纳税人建造转让别墅、经营用房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3%。4、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按其计税收入的6%征收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转让别墅、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扣除项目分摊方式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对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式(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销售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公平、合理、正确的原则给予确认。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与范围:1、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纳税人应该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2、对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纳税人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标准从2006年3月2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以下统称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普通住宅”。

三、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做如下调整:1、纳税人建造转让普通住宅,预征率为0.5%;2、纳税人建造转让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写字楼,预征率为1%;3、纳税人建造转让别墅、经营用房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3%。4、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转让工业用房,按其计税收入的6%征收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转让别墅、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其计税收入的3%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扣除项目分摊方式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对其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式(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销售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公平、合理、正确的原则给予确认。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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