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8号
根据沪地税地〔1996〕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沪地税地〔1996〕1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核,上海文乐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财瑞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东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所规定的条件,认定为房地产转让的涉税评估机构,可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涉税评估业务。
被认定房地产转让的涉锐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转让房地产涉税评估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要及时按期将评估结果报送给委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被认定房地产转让的涉税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对涉税评估机构因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涉税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未被认定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税评估结果不得作为计税依据予以确认。
被认定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由市地方税务局颁发《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须经每年资质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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