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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2007〕74号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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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地税二〔2007〕74号
文件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7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各地应严格按照甬地税二〔2007〕15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清算。考虑到清算工作首次开展,情况复杂,难度大,为稳步推进清算工作,各地可以采取先重点后推开的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清算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要求,各地应以以下房地产项目为清算重点: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项目

(二)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整体转让

(三)别墅项目(单独立项)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清算的项目

二、关于对“已转让的房地产”时间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则以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

三、关于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政策衔接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执行。对难以划分的,一律按照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规定办理,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无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在计算扣除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原甬地税二〔2003〕180号第一条(二)项第2条相应废止。

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成本与费用的划分

属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共同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对整个清算项目的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然后再按照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面积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开发产品的增值额,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而无法清算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但必须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七、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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