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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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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财税〔2016〕41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5-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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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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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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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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