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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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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10/t28440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4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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