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4〕131号
第一、二税务分局:经研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通知如下:
1.房地产企业对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日30日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进行自查、清理、项目结算。
2.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 132号、浙地税函〔2004〕23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15%利润率并计当期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
3.各税务分局要全面做好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析、预测、跟踪管理等工作,对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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