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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二〔1994〕36号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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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企二〔1994〕3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精神,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本市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新办的三产企业指从无到有新建的经济实体,即:具有新设置的经营网点和生产场所、新开辟的经营业务,有独立的资金和银行开户,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凡原有企业通过撤并、下放、上调、改组、转产、扩大、改制的,不属新办三产企业范围。

六、第三产业中凡房地产、证券、信用社、舞厅、卡拉OK和以及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餐厅、游戏机活动经营的场所均不能减免所得税。

凡新办经营各类业务的第三产业若由个人承包经营的,也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关于本市企业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后组织富裕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的所得税问题,按沪税政二〔1994〕1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政策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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