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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四〔1995〕23号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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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3: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四〔1995〕2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发文日期: 1995-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和市有关部门来电询问: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也可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按沪财企二〔1994〕36号文第六条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现对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一律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得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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