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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地税政〔2007〕118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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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丽地税政〔2007〕118号
文件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四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行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制造业 5小水电 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交通运输业 7建筑业 8饮食业 8娱乐业 15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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