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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7〕15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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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7〕15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核定征收期仍应作为亏损弥补期计算。

二、鉴于《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规定政府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税收政策暂统一规定如下:

(一)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规定,对社会团体按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团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及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纳税人按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决议上交的会费,可凭社会团体开具的合法票据,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三、工效挂钩企业发放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提取时,按规定应已作了纳税调增),应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清算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应在补交年度全额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扣除,应体现为亏损,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并按规定作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后,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为视同销售的价格,纳税人可按视同销售价格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219号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3点中"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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