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绍兴经济发展实际,对绍兴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调整按15%确定;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仍按3%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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