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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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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2 16: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42517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19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2425146/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9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42517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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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22 16: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邦明 于 2020-4-22 20:03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以下简称《换函》)于2016年11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换函》规定,《换函》中增列的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按照《换函》规定并经两国主管当局确认,《换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42517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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