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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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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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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04: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44456&idx=2&sn=9aaae33087069e615420f207ed5ea655&chksm=fb659b9ccc12128a3f6d98eca536b319d84e2c202114d7bac54885a7653b8d7a7996c65327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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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相关政策如何规定?

1.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款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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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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