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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方式请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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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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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03: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辅导】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方式请记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13156&idx=3&sn=a4e1152d71c4afc68706604e87d687c4&chksm=bd53285f8a24a1492cb0018c8b317f0b8882b880ccd5ec4e2d914ab8c95ff13777f6211738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二维码: -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详细解读《办法》相关政策规定。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一起来学习。




  根据《办法》,我们需要按照下面三种方式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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