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发布文号】 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发文日期】 2006-08-0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鼓励“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村连锁门店,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证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经研究,现对“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三、连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请分别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36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精神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抄送:商务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