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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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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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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8: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喀什税务
标题: 个人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g1NDM5NQ==&mid=2247509174&idx=2&sn=f6799d1b7a5c29a0af22a2653d978256&chksm=e9ab40e2dedcc9f47535d065504c41e2c76bf1df44438385fdca989628258786fb0fcd5bf6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7
二维码: -



01

个人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2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第七条、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局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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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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