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3〕16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本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件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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