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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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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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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6: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关于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049899&idx=1&sn=c2cd178905d54b6c3a7bdeaee86f5d75&chksm=8bfcb953bc8b30454fc4824be62cb43d218c51f7f24243549478dfce04940a4dc3565206f3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二维码: -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关于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
相关业务的通告
津人社办发〔2021〕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为确保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21年11月21日0时至11月22日24时期间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将暂停办理部分社会保险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社部门暂停及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业务自2021年11月21日起暂停办理,自2021年11月23日起恢复办理。
二、税务部门暂停及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业务自2021年11月21日起暂停办理,自2021年11月23日起恢复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业务自2021年11月21日起暂停办理,自2021年11月22日起恢复办理。
三、医保部门相关待遇办理安排
拟补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人,需于2021年11月21日前完成缴费,以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告。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2021年11月17日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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