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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函〔201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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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8/8/6/art_7457_3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件编号: 税总办函〔2018〕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函〔201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8〕9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税总办函〔2018〕96号
【发文日期】 2018-03-0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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