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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1-18 16: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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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关注 | @大学生 创新创业有礼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77641&idx=3&sn=f12103e1fffe032b6753823c4889aff4&chksm=8380d4b2b4f75da4f6f3ac9bc807df4f4d6230b9dd4a098dab0c79bf013344c86cb177e507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7
二维码:
-
@大学生
创新创业有礼包
11月17日是“国际大学生节”,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国家也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跟着甬甬和悦悦一起去看看吧。
从事个体经营 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0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宁波市每户每年限额标准为144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209号)
0
2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0
3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举
个
例
子
小李2021年大学毕业后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当年10月在宁波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宁波市减免限额执行上浮20%的最高标准,为14400元。2021年10月~12月,甲商户实际经营时间为3个月,那么自主创业优惠方面甲商户可以减免的限额为:
14400÷12×3=3600元
若甲商户按季度申报纳税,第四季度销售收入未超过45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由于甲商户季度销售收入未超过4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按照扣减顺序,这3600元可全部用于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甲商户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优惠,该项政策甲商户的减免税额为:
[(150000×20%-10500)-3600]×(1-50%)=7950(元)
这样,甲商户可叠加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为:
3600+7950=11550(元)
开办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种类多
01
在增值税方面,与个体工商户一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0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1号 )
03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举
个
例
子
小王2021年大学毕业后,于当年10月在宁波市区注册创办了乙公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第四季度缴纳增值税2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方面,乙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应纳税费为:
20000×(7%+3%+2%)×50%=1200(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乙公司公司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
40×12.5%×20%=1(万元)
来源:宁海税务
编辑:周承颖、王庙卓
一审:卢小龙 二审:林永飞
三审:邵平、俞斌、王东辉 四审:曹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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