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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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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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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317&idx=1&sn=5b4d440612d20d65ffeee0acd8e35b41&chksm=fccfbba6cbb832b094fa7ae44145cdea86e5a2648f9d0f5f2c4a7931d1f84d9b5aa5dfe8b0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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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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