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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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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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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6: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313&idx=1&sn=55943f39666cd8cce798b00e906ba4c7&chksm=fccfbba2cbb832b47b20708c8bc92633ad52b4c5f01efb3d3eea778e847cf17a5a0f56adc4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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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广州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 20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000元(20万元×3.5%=7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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