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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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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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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5: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44206&idx=4&sn=4ec1a3d49588670bf86d0c86ae22089e&chksm=fb65989acc12118c7d6e763cd41eef228fd0f10f6f062415947ad17e251e62118c0ebc9e90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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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一:某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2020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该企业2020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0)×40000元=60000元
例二:某单位202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安排一名残疾人。该企业2020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1)×40000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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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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