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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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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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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5: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视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43990&idx=4&sn=c51408ec1ef53d5264f4330752bd4dab&chksm=fb6599a2cc1210b43c1faf76de306e2e21f68841889fa691ab84dc540b05c018a0a3e501730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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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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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四、七条规定,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是指: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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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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