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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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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4: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两部门发文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13526&idx=1&sn=be5557778d5669c7385bd7113e9afa32&chksm=9712d734a0655e2298bd6acb7d3377b6dca02e7e44989e87a56314aa6dd1e71c07c3bc78e6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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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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