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3
  • Tax100会员 33465
查看: 187|回复: 0

【增值税Q&A】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1-11-18 12: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文昌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U1MjM2OA==&mid=2247488318&idx=4&sn=aec751fb624bdef786476ee7ef4bf180&chksm=e97bc861de0c41774f6c4f9cc0c14cd1aae5ed949f0501284eb8cee52dbe53b28ae640b1a2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2
二维码: -


别忘记给海南税务加个星标
来源| 海南税务


01

问: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nd

往期回顾

关于全省上线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及车船税业务办理功能的通告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申报延缓缴纳操作指引
2021年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收期已经过半,请抓紧时间缴费!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156_163720843388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