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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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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企[2006]469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2006]46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1-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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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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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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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6]469号
全文有效
2006-11-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律采取退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各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总结报告通过书面和二期邮箱报送市局。
四、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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