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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监控微处理器投入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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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06/t28422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58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监控微处理器投入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监控微处理器投入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经有关单位检测,符合计量、税控功能和税控初始化的各项要求,并通过了税控专家小组的鉴定。经研究,同意将该公司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投入使用,并由该公司向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对前期已经投入使用的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计量协会共同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仍由中国计量协会向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进行销售。监控微处理器销售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并按季度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监控微处理器销售情况报表。使用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监控微处理器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机型,如电路板发生结构变化,要重新作税控功能和定型鉴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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