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2
  • Tax100会员 33465
查看: 399|回复: 0

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1-11-18 11: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9937&idx=5&sn=987cc16d2e6004c8770922f24b01beb0&chksm=8722c845b0554153d5254436933469a55631761eb08f3b9f292e6da49166a963fe734f0948d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2
二维码: -




01

问: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推荐阅读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申报延缓缴纳操作指引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可缓缴!具体包括哪些企业?哪几个税种?
? 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均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571_163720504019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