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发文日期】 2012-12-0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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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编者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