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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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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徐地税发〔2009〕49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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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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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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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全市地税机关正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根据苏地税函〔2008〕297号文件精神,现对地税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算鉴证业务的劳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各分局在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和征管规定完成正常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算鉴证工作而增加入库的税收收入,可以按增量收入的2%,由市局支付中介机构劳务费。没有增加税收收入的不支付劳务费。土地增值税清算增量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清算增量收入=清算入库税款总额-按规定应预征税款金额;清算入库税款总额=已预征入库税款金额+通过清算鉴定入库税款金额;按规定应预征税款金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预征率。
二、市区各分局应在中介机构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后三个月内,填写《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支付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劳务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连同有关清算鉴证材料和土地增值税税票复印件,报市局税政一处,经税政一处、计财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劳务费。
三、市区各分局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2008年度年审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并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对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地税机关不承担劳务费。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征纳双方有关土地增值税事项的委托。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快土地增值税清算进度,充分借助外力,抓紧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清算,进一步提高清算效率和质量,确保全年清算面达到100%。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提高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六、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在本通知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以本局经费支付劳务费。
附件: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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