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地税规〔2010〕2号
【注:根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常地税规〔2014〕2号),本文自2014年5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各类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其他商品房等,按3%的预征率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按2%和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若不能够分别核算,一律按3%的预征率预征。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