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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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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宿地税发〔2010〕71号 |
文件名: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0-06-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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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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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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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确定如下:
(一)普通住宅2%;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3%。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并在计划完成的项目中选择1-2个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在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总结1个典型清算案例,九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局。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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